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加强并规范我校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的工作,保证科研训练计划的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是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组成部分,主要包含三个方面:
1.科研课题:科研课题包括纵向课题、横向课题。纵向课题是指由国家或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共青团组织及学校设立的各类学生科技创新类研究课题,目前已有的纵向课题主要有浙江省新苗人才计划、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宁波大学学生科研创新计划(SRIP)项目等。横向课题是指除纵向课题意外的所有课题。包括受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所进行的基础研究、决策调研、咨询服务及其他内容的横向科研合作项目等。
2.科研活动:科研训练活动是以发挥大学生创新能力为目的,以校团委科技学术节为平台的学生科研创新类活动。主要包括科技学术节的科技类竞赛、宁波市创意设计大赛以及其他各类市级、校级创新活动。
3.成果孵化:成果孵化主要指学生将研究的数据或材料,整理后,发表论文、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
第三条 实施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的目的是鼓励学生投身创新实践,在培养创新型人才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四条 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为其提供展示科研创新成果的舞台,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展现我校学生在创建创新型地方高校建设过程中的良好风采。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的实施主要由学校学生科研工作管理小组以及各学院的相互配合来共同完成。学生科研工作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相关部门的职能如下:
学生科研工作管理小组:发布宁波大学学生科研训练计划指南,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各项目。制定并执行科研创新学分的认定工作,相关指导教师的工作量认定工作。
各学院:学生科研训练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挑战杯”竞赛的组织和实施。协助团委认定科研训练项目中的创新学分及教师工作量。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科研训练计划的工作程序一般包含以下几部分内容,一是学校发布动员阶段,二是学生组队申报阶段,三是学生科学研究阶段,四是考核认定阶段。
1.学校发布动员。学校发布科研训练计划活动指南,确定各项目的参加要求及学分设置。在教务管理系统建立科研训练计划课程,并在具体项目实施时,发文公布活动内容、参与方式等。学校相关部门、学院做好前期宣传和动员。
2.学生申报组队。学生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自行组队或由学校学院安排组队,然后提出参与申请,经学院、学校资格审核和专家评选,由校学生科研管理工作小组审核确定并公布参与名单、指导教师名单及参与内容。
3.学生科学研究。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科研创新活动,学校、学院根据文件要求开展检查认定,根据其所参加的具体项目及相关规定划拨项目经费。
4.考核认定阶段。学校根据学生上报的科研训练工作总结及相关成果对其科研训练过程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实施部门,统计学生参与完成情况,确定学生创新学分数后,为学生统一认定学分;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学院将指导教师名单及工作量分配方案上交校团委,校团委汇总后交学校教务处。
第四章 成果应用
第七条 科研训练计划取得的成果,可以择优参加“挑战杯”等各级各类科技竞赛,参加有关成果评奖活动。
第八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们鼓励部分优秀项目进行实际运行或进一步对其进行开发孵化。
第五章 学生参与
第九条 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均可以参加到科研训练计划。
第十条 学生应尽量利用课余时间参与科研训练计划,不能因参与本计划而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服从项目负责人的工作安排,主动接受教师指导,充分发扬团队精神,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勤思考、勤观察、勤动手,努力完成科技创新工作。
第十二条 参与学生要积极配合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及成果结题的有关工作,认真总结所取得的成果,自觉接受工作考核和评价。
第六章 激励表彰机制
第十三条 学生激励措施
1.学生参与学生科研训练计划给予相应创新学分。
2.学生获得科技创新成果可参考《宁波大学“江兴浩学生科研成果奖”评定办法(试行)》(宁大政[2010]78号)、《宁波大学“江兴浩学生科研英才培育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宁大政[2010]77号)、《宁波大学“富泰奖学生竞赛奖”评定办法》申报奖励,并按照《宁波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相关规定获得相应奖学金。同时根据《宁波大学关于加强本、专可学生科研工作的若干意见》(宁大政[2010]176号)给予学生激励。
第十四条 教师激励措施
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学生科研训练计划取得科研成果,相关激励措施,参见《宁波大学关于加强本、专可学生科研工作的若干意见》(宁大政[2010]176号)、《宁波大学学生学科竞赛管理规定》(宁大政[2010]15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集体成果学分及工作量分配
1、学生获得集体奖项中,每一位参与学生均可按照学分标准获得满分。论文、项目、作品、专利等集体成果,参与学生根据我校学生有关科研工作量分配的规定计算个人学分,不足0.5学分,按0.5学分计算。
2、指导教师工作量分配根据我校学生有关科研工作量分配的规定计算,或由第一指导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工作量。
集体成果学分及工作量认定的一般分配原则
|
参与人员(位) |
学分及工作量比例 |
|
第一参与者 |
第二参与者 |
第三参与者 |
第四参与者 |
|
1 |
100% |
|
|
|
|
2 |
60% |
40% |
|
|
|
3 |
50% |
30% |
20% |
|
|
4 |
50% |
30% |
10% |
10% |
|
4位及以上 |
50% |
25% |
其余参与者平均分配 |
注:同一项目成果在学分或工作量认定时,遵循“就高原则”不重复认定。